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自1997年刑法增设以来,始终存在刑民界限、认定标准等的争议,随着《民法典》对非典型合同形式的确认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研究,将更具有法律意义。
为深入研究个罪罪名的辩护,促进“精细化辩护”水平,借大成刑事部成立20周年之际,2026年1月12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专业组)主办大成刑事汇第31期,主题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实务研讨会,该次会议由大成刑委会华北片区、大成太原办公室刑事部(专业组)共同支持。
本次探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顾问许昔龙律师主持。许昔龙律师提到,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有关诈骗类的刑事案件常常需要作无罪辩护,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无罪成功率也相对较高,“大成辩护人”在诈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改判轻罪、不起诉的结果。许昔龙律师说,今天参与演讲的嘉宾们都是刑事辩护实务的尖兵,他们奉献出了宝贵的辩护经验,对同行办理诈骗类案件极具参考意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董事局董事杜立元律师进行致辞。大成刑事业务深耕专业化 20 余年,在行业竞争中成效斐然。刑事辩护易学难精、兼具挑战与对抗性,当前局势下难度升级,而大成的成功源于专精路线、跨平台深度合作及精细化辩护,实现了三重效果有机统一。
杜律师现场向刑事专业组及中国刑事辩护律师致敬,祝愿专业组开拓新局,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合作交流委员会主任张需聪律师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围绕整体辩护策略的制定、实体层面的辩护要点、程序层面的问题处理等三个方面展开分享,同时结合其执业二十年来承办的几个合同诈骗犯罪经典案例,从实践和法理两个维度深度解析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与违约的边界”“单位犯罪的积极运用”“相关易混罪名的区分”“罪轻情节的深度挖掘”“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辩护人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的细节问题,并从中提炼出合同诈骗罪有效辩护的思路与技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总所刑事部(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张志勇律师以其亲办的若干案例,总结合同诈骗罪乃至诈骗类犯罪的辩护策略,进而实现有效辩护。张志勇首先从一则合同诈骗罪被判无罪谈起,应该坚持谦抑性,能用民事手段解决,就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被法院判决为无罪。对于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应该坚持申诉控告,为当事人积极维权,争取取保候审,争取撤案。同时,诈骗罪属于重罪,可以做定性辩护,如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贷款诈骗罪辩护为骗取贷款罪。另外,争取立功情节的认定;珍惜退赃退赔的机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从而实现改判。最后,不仅要重视主刑的辩护,也应重视附加刑的辩护,如通过有效沟通,促使罚金刑的改判。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孙晓洋律师一直主张刑辩律师在知识储备和辩护能力上应当刑民兼通,兼通是对辩护能力的加持和赋能。刑民兼通才能使辩护意见深入、准确、透彻。
孙律师和大家分享了她在郭某合同诈骗案中运用民事法律对定性进行抗辩的实践。孙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历经五个审级,省高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这是司法实务中非常罕见。
在辩护工作中,孙律师将“非法占有目的”之辩升级为“所有权”之辩。她通过交易模式和证据指出,案涉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人所在公司。双方对于货物所有权归属于被害公司的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被害公司享有的货物“所有权”实际上是动产质押权。这一观点得到了重审一审法院的认同,但法院同时认为,质权也是诈骗罪保护的法益,被告人拥有货物所有权也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等同于受损质权价值。辩护人继而指出,质权作为他物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下刑法所保护的独立法益。质权受损价值不能当然等同于主债权受损价值。一审加大了犯罪数额。这一观点得到了生效判决的支持,被告人犯罪数额额得到扣减。
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对比原审判决与生效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没收被告人全部个人财产改为罚金500万元;向被害单位退赔数额减少了569万元。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慧敏律师结合在办的保证金诈骗类型的合同诈骗案件,指出实践中很少出现刑事法庭完全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罪状明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来认定是否合同诈骗。
从最高法入库案例、参考案例来看,即便保证金被挪作他用,只要项目真实、钱款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为促成项目积极努力,不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出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明律师谈到诈骗类犯罪是所有犯罪最为复杂,究其原因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这14个字。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研究这类犯罪的永恒话题,但在实务操作中,从心证角度法官更关注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案件的不同阶段需要量身定制的不同的策略。这也符合刑事案件独特性的特点。既需要总结共性,更需要结合案件全要素进行有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界限问题,是刑事辩护中一个经典且充满挑战的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待备案)陈浩律师结合典型判例所呈现的规则,总结了一套实用的区别方法。
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陈浩律师提出应从合同的性质“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合同对于诈骗行为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等进行区分;关于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陈律师建议从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事后态度、财物去向以及欺骗行为是否起到根本性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界限的明确区分,对于精准确辩护思路、有效辩护具有重大意义,陈浩律师从裁判规则中总结的区分方法,为辩护提供了有力参考。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涉税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峰博士指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在于“欺诈性”。针对经常被指控的买单配票、低值高报、货物循环、借壳出口等骗税手段,律师和企业一道,要聚焦出口退税各环节的真实性,围绕进项税抵扣、票货分离、货物品质认定、真实生产、外商和外汇及物流真实性、实控人认定、退税款流向等核心环节,讲好公司真实出口退税的故事,最终把握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与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平衡。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北京总所刑事部(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娄秋琴律师进行压轴发言,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犯罪金额核减三个维度进行了发言,提出诈骗类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无罪辩护空间,可以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可以考虑行为发生的领域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并分享了自己办理的一起医保领域的诈骗案件,检察院起诉合同诈骗罪,进行改变定性为诈骗罪,最终宣告单位无罪。关于犯罪金额问题,娄律师提示大家关注诈骗类犯罪中案发前退还的金额和犯罪成本如何进行核减的问题,要通过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检索相关入库案件积极说服司法机关。最后,娄律师呼吁在有些地方过度追求认罪认罚率的大背景下,辩护律师一定要坚持事实和法律,认真审查证据,避免冤假错案,做好有效辩护。

四川德阳市律协副会长黄凤玲律师也表达了对刑事辩护实务问题进行深度研讨、提高律师精细化辩护水平的必要性和观点,并提出要加强不同区域之间律师的学习联络,共同推进专业水平的提升。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总所刑事部(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闭幕致辞。
于律师讲到,各位嘉宾作为资深刑辩律师,围绕合同诈骗罪辩护的诸多关键问题深入交流,分享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与前沿观点,每位的演讲都有精彩的观点,值得大家关注和思考。希望大家将研讨所得运用到实际辩护工作中,相信此次研讨会能对提升辩护质量和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大家在专业道路上不断前行。

本次研讨会有多位外所同仁、媒体朋友与会,全程历时4个小时,在热烈氛围中圆满落幕。相信研讨会能推动行业前行,期待未来更多此类盛会,促进整个刑辩律师行业蓬勃发展。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