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其公正、高效的实施至关重要。然而,当前破产司法实践存在一个亟待关注的现象:部分企业在破产程序经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未依法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反而利用该企业尚未注销的工商状态,以其名义另行提起新的民事诉讼,且此类做法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笔者作为一名来自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在履职和经营实践中注意到这种做法不仅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背离,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营商环境应有的稳定预期,必须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尽快予以规范。

  破产程序“终结而不终止”值得审视

  笔者通过研究法治精神和相关法律规范认为,管理人对企业破产法律裁定的后续诉讼现象,并非程序细节瑕疵,而是构成对破产制度根基的侵蚀。其核心风险集中体现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具有法律既判力的司法行为,标志着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法律清算程序的完结。后续的工商注销是管理人基于生效裁定应履行的行政手续。若仅因注销未完成便否定司法裁定的终局效力,将导致破产程序陷入“终结而不终止”的悖论,严重损害司法文书的严肃性与法律秩序的确定性。

  另外,这种做法突破管理人职权法定边界。管理人的职权完全派生于破产程序的专门授权,并应随程序终结而基本终止。《企业破产法》第122条规定管理人职务于注销后终止,其保留的“诉讼或仲裁未决”例外,应严格解释为对程序终结前已启动事务的延续,绝非授予其在程序终结后主动提起全新诉讼的权力。程序终结后提起新诉,实属对管理人法定职权的擅自延伸。三是违背公平清偿基本原则。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集体、概括的程序,使全体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范围内获得公平清偿。一旦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公平清偿的格局即告确定。若允许管理人在程序终结后,将本应纳入破产财产集体分配的债权通过个别诉讼追偿,实质上是使个别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机会,直接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破产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

  纵容此类行为将衍生多重风险:其一,虚化破产制度“定分止争”功能,令相关各方长期处于法律关系不安定状态;其二,诱发管理人道德风险,可能为怠于履职或谋取不当利益提供空间;其三,可能异化为“虚假破产”或“逃废债”的工具,损害市场信用体系;其四,最终破坏市场主体对司法公信力和营商环境稳定性的预期。

  针对可能存在的模糊认识,有必要厘清相关法律适用。首先,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其次,必须严格区分程序终结前“未决诉讼的延续”与程序终结后“新诉的提起”。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资格在清算意义上已完结,不再具备参与新诉讼的实质基础。

  多措并举规范司法实践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发布权威指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专项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破产程序经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再以该破产企业名义提起新的民事诉讼”的裁判规则。对于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应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23条,通过“追加分配”程序处理,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秩序。

  强化对管理人履职的全过程监督与问责。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切实承担监督主体责任,将管理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等善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其履职评价、报酬核定及是否列入管理人名册的核心考核指标。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注销、怠于履职者,依法采取训诫、罚款、降低报酬直至除名等惩戒措施。

  健全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对于在破产程序及终结后,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诉讼权利、隐匿或虚构资产、虚假陈述、恶意拖延程序等行为的,应视情节与后果,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行业禁入等行政责任;对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等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介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法律震慑。

  推动立法修订,从源头上明晰规则。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过程中,对“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管理人职务终止的具体时点与剩余职责范围、程序终结后新发现财产的确权与处理路径等关键问题,作出更为清晰、可操作的规定,从立法源头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模糊与争议。

  破产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是衡量市场经济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尺。规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管理人诉讼行为,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现实紧迫性。我将持续关注此议题,履行好人大代表职责,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言献策。(作者系江苏省金湖县人大代表,江苏赛欧信越消泡剂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柏忠)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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