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查”之类的企业信息聚合平台,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乃至专业人士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法律诉讼等信息的重要来源。一方面,这些信息聚合平台整合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权威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确实比官方平台好用,大大方便了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这些信息聚合平台往往也是涉企舆情的重要策源地,普遍存在信息来源真假掺杂、数据处理不透明、夸大其词炒作企业“风险”、企业申辩纠错难等问题。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的某案件中,某平台主张数据系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抓取,但执行法院公开的执行金额与该平台所称执行金额并不一致,且该案从未出具任何书面执行文书,执行信息亦未上传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这一虚假执行信息导致所涉公司丧失了诸多商业机会和融资渠道,陷入经营困难。虽然最终法院作出了侵权认定,要求某平台道歉,但对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完全无法弥补。

  同时,这些平台出于扩大影响、吸引会员等目的,往往联手媒体、自媒体炒作知名企业、企业家变更法人或高管、注销分子公司等信息误导公众;或者把企业、企业家涉诉信息不分胜诉败诉、不分时间段一律定性为“风险”,频繁向用户推送类似“××企业/××企业家有××条风险”之类的消息,诱导用户充值会员查看详情。

  为给企业经营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呼吁市场监管、网信等主管部门对此类企信聚合平台给予关注、研判、指导,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运作,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

  个人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着手:

  一、明确权威、可信的信息源,不宜全网“眉毛胡子一把抓”,禁止收集非公开信息。

  推动出台针对企信服务平台管理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明确平台在信息采集、加工、发布和运营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定“商业信息展示”与“舆论监督”的界限;规范平台使用“爬虫”采集数据,规定数据责任追溯机制,要求平台对信息来源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可追溯、可验证;平台在展示相关信息时,应同步展示信息来源及采集时间;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立“行政禁令”与快速处理机制。

  涉企信息出现错误或者虚假,将对企业造成不可预计、不可估量的损失,轻者如造成不能参加某次投标,重者造成资金链断裂,企业直接陷入困境。因此,对于涉企信息的错误或者虚假,处理速度很关键,而诉讼等常规司法程序太过漫长。建议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借鉴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禁令”制度,对有证据证明、正在发生的、可能造成广泛误导的企业信息传播行为,有权作出临时性救济措施,责令数据收集企业立即停止推送或更正等。

  三、加强平台主体责任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与风控体系。

  明确企业信息聚合类平台的法律义务,包括数据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

  推动平台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与风控体系。引导平台树立“数据伦理”意识,将数据使用行为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范畴。

  目前一些平台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展示“企业信息”的名义,实际上在开展新闻抓取、聚合、展示、推送等业务,应该予以纠正。

  四、优化政府公共数据供给,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供给的及时性、全面性。

  建议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其用户体验和数据维度,一方面确保平台有公开、合规的途径获得公共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能够确保公众可以进行数据核对,公众与企业可以对数据进行核对与纠错,实现政府信息与企业信息双向校验。

  五、重视平台存量信息展示与国家“信用修复机制”的矛盾问题。

  为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国家近年来大力推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市场监管总局也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这些制度、机制的核心,就是给个人、企业纠正错误、轻装出发的机会,相关的处罚等负面信息在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并达到一定年限后,不再予以公示。

  但是,官方平台不再公示的信息,在企信类平台的“小账本”里却是永久记录并展示的,甚至成为其获取会员费的“卖点”。此举是否实际上架空了国家推行的“信用修复”机制,是否应当规定企信类平台展示的信息应与国家官方平台同步,有待主管部门研判。(全国人大代表 胡成中)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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