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是中国的吗?”这个问题如果指向的是中国消费者喝了三十年的金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那么答案需要从这款产品本身的诞生、成长和法律地位来寻找。这是一个关于合资企业如何通过本土化创新,在中国市场独立开创并运营一个品牌的故事。

一、中国红牛的诞生:多方资源整合与本土化创新

中国红牛的故事始于1995年。红牛饮料的发明人许书标先生希望将红牛引入中国,但初期由其设立的海南红牛遇到了实质性障碍。首先,泰国原版红牛饮料的添加剂及咖啡因含量远超中国当时的限制,配方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获批。其次,含有“斗牛图案”的核心商标已被浙江金华斗牛游乐中心抢注,导致红牛图文商标在中国无法获得核准。

在此背景下,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先生介入,整合了多方资源以推动项目落地。他引入了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简称“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浩公司”)作为合作方。

· 产品配方合法化:中食公司组织了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对饮料配方进行了深度本土化调整,以适应中国人口味并符合国家标准,最终形成的配方成功取得卫生部“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生产批文。这一批复所规定的配方,构成了日后中国红牛产品的核心。这款产品获得了中国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认证。

商标障碍涤除:为解决斗牛图案商标无法注册的问题,1996年1月,中浩公司与金华斗牛游乐中心、金华市乳品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购买了“斗牛”商标在“果汁、汽水”等商品上的所有权,并承诺对中国红牛使用该商标不采取法律行动。中浩公司将这一购买的商标投入了即将成立的中国红牛,为产品商标的合法化扫清了障碍。

1995年11月10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与筹备中的中国红牛四方签署了《50年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的核心约定包括:中国红牛作为唯一经营主体,享有50年独家经营权(自1995年至2045年),有权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负责提供香精等原材料并获取利润;协议奠定了红牛饮料在华合法经营的基础。随后,各方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即《95年合资合同》),正式设立合资企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该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1996年,中国红牛推出本土化产品,其经典金罐包装上使用了由“Red Bull”英文、“斗牛图”和简体中文“红牛”组合而成的商标,并标注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华彬集团全权负责红牛在中国的市场开拓和运营,中国红牛自此成为中国功能饮料市场的开创者。

二、市场成就:深耕三十年的经营实绩

自1996年投产以来,中国红牛在中国市场深耕已逾三十年,取得了显著的市场成就。金罐包装深入人心,成为中国功能饮料市场的标志性产品。中国红牛占据国内功能饮料市场主导地位,已连续10年保持年销售额超200亿元的规模,全国终端零售网点覆盖超过400万个,带动产业链年营收上千亿元。截至2025年底,中国红牛累计为国家纳税超500亿元。

在合作模式上,中国红牛由华彬集团主导引入并运营。中国红牛全权负责红牛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在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上投入巨大。泰国天丝则负责提供香精等原材料,并根据约定按销售额3%的比例从中国红牛获取提成款。

三、商标与资产:一份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

中国红牛自1996年投产之初,便在其“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了由“双牛图”“Red Bull”英文和简体中文“红牛”组成的商标(下称“简体字商标”)。而泰国天丝在1994年申请注册的一枚近似商标,则是由双牛图形、“Red Bull”英文和繁体中文“红牛”组成(下称“繁体字商标”)。

2016年起,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就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启动了系列法律程序。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其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

对此,一份仲裁裁决给出了明确的事实认定。2023年7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华彬集团依据《95年合资合同》提起的仲裁申请,作出了裁决。仲裁庭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全面审查,厘清了几个关键问题:

1. 商标的同一性问题:仲裁庭比对了双方商标,认定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的简体字商标与泰国天丝注册的繁体字商标存在差异,是两枚不同的商标。仲裁庭还援引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规定,即简体字商标和繁体字商标是不同的商标。

2. 使用时间的先后问题:裁决认定,中国红牛自1996年成立即开始实际使用简体字商标,该使用时间早于泰国天丝繁体字注册商标的获准注册日。

3. 商标使用的来源问题:仲裁庭认为,中国红牛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并非来源于泰国天丝的授权许可,其在产品上从未使用过许可合同项下的繁体字商标。中国红牛在1996年实现人民币1.5亿元销售额后,才出于打假、支付提成等商业需要,与泰国天丝就后者注册的繁体字商标签订了形式上的许可合同。

4. 资产归属问题:基于以上事实,仲裁庭最终裁决,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是合资公司产品自身的商标,属于《95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归中国红牛所有。这意味着,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归其自有,中国红牛对其拥有长期使用的合法性。

该裁决进一步说明,由于中国红牛使用的自有商标与泰国天丝的注册商标并非同一枚商标,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到期,并不影响中国红牛继续使用其简体字商标的合法性。

四、法律程序的延续与市场现状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上述裁决的同时,围绕中国红牛的其他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在协议效力层面,《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已通过司法鉴定得到确认,多家法院也在相关案件中认定了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书中认为,《50年协议书》包含了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内容。围绕《50年协议书》效力的诉讼仍在进行中,红牛的独家经营权和商标使用权期限是否延伸至2045年,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定论,双方的博弈仍将持续。

在市场层面,中国红牛目前维持正常生产和销售。其主打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典金罐)市场供应稳定。中国红牛配方为中国本土化调整的经典版本,拥有蓝帽子保健食品认证,与泰国天丝在中国市场推出的产品在核心成分和产品定义上存在差异,两者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相似性。

回到最初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喝了三十年的金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中国的吗?

从历史看,这款产品诞生于中方企业整合资源、攻克配方审批和商标障碍的基础之上。从经营看,中国红牛全权负责生产和销售,由华彬集团主导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已成长为年销售额超200亿元的国民品牌。从法律看,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生效裁决认定,该产品上的简体字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归中国红牛所有。与此同时,围绕《50年协议书》效力的其他法律程序尚未完结。这段商业叙事,折射的是中外合资过程中关于资源投入、价值创造与契约精神的深刻课题,也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作模式提供了值得关注的法律和商业参考。


审核:马国香 苏浩然 江金骐

校对: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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