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2026年7月10日,司法部发布《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迈入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新阶段。这为法律关系复杂、专业壁垒高、历史遗留问题多、对抗性强的矿业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制度依据。矿业商事纠纷往往涉案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因专业事实难以查清,导致各方争议大,服判率低,进而导致争议解决周期长。为贯彻执行《商事调解条例》,2026年7月5日,由多家机构共同发起的矿业调解工作推进会和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顺利召开,会上正式发起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宣告全国首家矿业调解平台正式搭建。本文就律师行业当下的内卷现状,如何将矿业调解做成事业以助力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谈谈自己的想法,希望引起各界共鸣,携手矿业法治人共同将矿业调解事业做好。

  一、《商事调解条例》和《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的实施,为矿业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商事调解条例》规制了商事纠纷化解的新制度

  一是《商事调解条例》作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第一条中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在第二条中明确了商事调解的范围,即“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三是在第七条中明确了商事调解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地位,即“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四是在第十二条中明确了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即“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是在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即“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六是在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商事调解可以收取费用,即“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七是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商事调解协议可以司法确认,即“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二)《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管理进行了规制

  一是办法第一条明确该办法的立法依据是《商事调解条例》,该办法是司法部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出台的部门规章。二是第二条明确立法目的是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即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执业管理、监督管理”进行规制。三是第三条明确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证书。四是第四条明确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加强党的建设。五是第二章专章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如何设立。六是第三章对商事调解组织如何变更和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七是第四章对商事调解组织的执业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八是第五章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九是最后一章附则部分明确该办法于2026年7月10日实施。

  (三)《商事调解条例》和《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为矿业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矿业商事纠纷是商事纠纷里特殊的“疑难复合体”,普通商事调解组织缺少探矿、采矿、选矿、冶炼、矿政管理、绿色矿山、生态修复、储量核查、矿业权评估等矿业专业力量,而矿业商事纠纷中往往混杂这些与矿业专业相关的事实,非专业人员不具备这种专业事实的辨识能力。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同样缺失既懂矿又懂法的专业人才,矿业商事案件受司法鉴定周期长、专业事实查明难、各方争议大的影响,大量矿业商事案件往往陷入久调不决、久审难判、久执难结、久告不息的恶性循环。而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事调解条例》和202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恰好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为矿业商事纠纷的化解打开了矿业调解这一制度的大门和制度通道。也就是在矿业诉讼、矿业仲裁、矿业公证基础之上,又有了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即矿业调解。矿业调解作为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商事调解的一部分,有了落地实施的制度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的初心和构想

  (一)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的源起

  《商事调解条例》实施后,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表示,希望将商事调解应用到矿业商事纠纷化解之中,由此促成了2026年7月5日矿业调解工作推进会和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参与本次会议的所有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应邀派员参会的多所矿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矿业企业、律师事务所、其他矿业服务机构等,一致同意联合搭建全国首家矿业调解平台。之所以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一是源于《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二是源于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积累了118万件商事调解案件的办案经验;三是基于笔者在农工党北京市委自选课题《在北京设立矿业服务一体化科技创新产业园课题研究》的研究成果;四是基于京师(全国)矿产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一周年的实践基础;五是《中国企业报》集团矿业研究院以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业内顶尖高校,联合发起成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

  (二)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的初心

  各方共同发起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的初心,一是让矿业纠纷化解更高效、更专业、更经济、更保密、更接地气;二是推动矿业调解与矿业仲裁、矿业诉讼、矿业公证无缝衔接;三是为在北京设立全国性、全球性矿业调解中心奠定基础;四是为在北京设立专业化矿业仲裁委员会做好前期准备;五是补齐矿业法律服务链条,完善矿业服务一体化建设。

  (三)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的构想

  矿业商事纠纷的化解,往往涉及探矿、采矿、选矿、冶炼、技术、设备、设计、评估、评审、审计、法律、投融资、矿政管理、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诸多专业,这些矿业专业事实的查清,需要不同机构的不同专家,为商事调解机构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同时将这些专家培养为矿业专家和矿业调解员。而这些工作会牵扯商事调解机构更多精力,适合由学术氛围较浓、不同专家汇聚的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公益氛围较浓、不同机构共建的矿业调解平台来完成,再为商事调解机构提供服务。基于这一逻辑和现实需要,有必要设立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基本构想为:一是做好矿业调解与矿业诉讼、矿业仲裁、矿业公证之间的无缝衔接;二是联合矿业协会、矿业学会、矿业高校、矿业智库、矿业企业、矿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矿业事业单位、矿业服务机构开展协作;三是团结矿政管理专家、矿法专家、探采选冶专家、评估评审储量核实专家、矿业法务专家和矿业律师们;四是聘请更多的矿业法治复合型人才成为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的矿业专家和矿业调解员;五是做好矿业调解衍生的其他矿业服务;六是做好与矿业调解有关的培训工作;七是主办矿业调解会议或参加各种矿业会议,并通过官方媒体和自媒体进行矿业调解矩阵宣传。

  三、矿业调解的发展路径

  (一)用心做好矿业调解

  商事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基础上演化发展并由《商事调解条例》规制的一项新的商事纠纷化解制度。矿业调解作为商事调解中专业性极强的小众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属于新生事物,需要以《商事调解条例》和《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为行为准则,探索出一条专属于矿业商事纠纷化解的新路,这就需要有“独门‘心’法”,即主导者和参与者应当有公心、责任心、真心、信心、诚心、精心、细心、恒心、火热的心、以心换心。要让矿业调解、矿业诉讼、矿业仲裁、矿业公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各负其责、各担其职,自然能让矿业纠纷的化解实现全生命周期的无缝有效衔接。各界同心协力,矿业调解自然能成为化解矿业商事纠纷的首要选择。

  (二)用行动做好矿业调解

  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已经设立。这需要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的每个成员、矿业调解平台的每个机构行动起来,人人都是主人翁,人人都是宣传员、人人更是矿业调解员。矿业人在签订合同时加入矿业《商事调解条例》,约定由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先行矿业商事调解,调解成了省时省钱不伤和气又结识了矿业专家和矿业调解员,调解不成再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或选定审判机关审判,在调解过程中,将矿业事实梳理清楚,为将来的诉讼和仲裁做好准备。矿业高校、矿业协会、矿业企业、矿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矿业调解工作站,这样可以星星之火燎原中华大地甚至全球各地,让矿业调解工作站布局各地和矿山一线,让矿业调解贴近现实和一线。矿业律师、矿业法务、矿业仲裁员、矿业公证员、矿业人民陪审员、矿业专家作为矿业法治共同体,更应行动起来,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案件,让矿业调解成为矿业纠纷化解的首选,并通过一个个真实的矿业调解案例,让更多的矿业人知道矿业调解、了解矿业调解、选择矿业调解,并通过高效专业温情的矿业调解让更多的矿业纠纷当事人受益。

  (三)将矿业调解当成使命当成事业做成做好

  做好矿业调解,是矿业法治人的使命担当。一是法治使命,能够分流行政、审判、仲裁压力;二是产业使命,能够盘活全国呆死矿山资源,赋能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三是社会使命,同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化解矿业纠纷;四是行业使命,可以凝聚全行业力量,共建矿业法治利益共同体。

  做好矿业调解,每个参与者都应当成自己的事业。在各个行业内卷的大背景下,商事纠纷反倒逐渐增加,矿业商事纠纷也在增加,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2.9万件。如同职业仲裁员一样,将来的调解员将有成为职业调解员的可能性,因为“十四五”期间专职调解员由36.4万增长至47万人。如果将矿业调解当成事业来做,意味着将来有大量矿业法治人会成为职业矿业调解员,并且会成为促进矿业调解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只要每个人将矿业调解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矿业调解必然会深入民心,必然会为矿业纠纷的化解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机会。因此,矿业调解平台需要更多的矿业机构和更多的矿业法治人当成事业来做。更多的机构和矿业法治人汇聚到矿业调解平台,必然让矿业调解平台越来越大。众人拾柴火焰高,更多的人当成事业一样助推矿业调解平台,必然会让矿业调解平台行稳致远。

  现在的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刚刚发起,后续将吸纳更多的矿业法治人参与进来;现在的矿业调解平台仅有一家智库、三家矿业高校、三家矿业协会、三家仲裁机构、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发起,后续会团结更多的矿业机构参与进来。只有平台做大了,每个机构、每个矿业法治人的事业才能做大。因为矿业调解后面衍生着诸多矿业服务机会。

 四、结语

  矿业调解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作为全国首家与商事调解机构合作的松散型技术和专业支撑平台,将坚持高效、专业、经济、保密、接地气的服务原则,打通调(调解)仲(仲裁)诉(诉讼)证(公证)一体化衔接,立足国内布局全球性矿业调解中心,铺垫专业化矿业调解机构和矿业仲裁机构建设,补齐矿业法律服务一体化关键一环。完善矿业法治体系、盘活呆死矿助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践行“枫桥经验”化解基层涉矿积案、凝聚行业共识建设矿业法治共同体;建机构、搭平台、聚行业、育人才、联机制、广宣传,联合各个矿业机构和团结众多矿业法治人才,稳步推进矿业调解事业,保证体系不走样、实务能落地、各方愿参与。

  未来的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和矿业调解平台将以化解矿业商事纠纷为己任,坚守非营利、中立、专业定位,深耕国内矿业争议化解市场,持续沉淀案例、标准、人才与机制,稳步向全国性、全球性矿业争议解决高地迈进,为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民营矿业权益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贡献稳定的专业力量。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全国)矿产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企业报》集团矿业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律协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环资能委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海仲裁委员会矿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审核:金骑 仁青 贾晶晶
校对:米果 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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