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第二个年头

  自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持续完善,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营商理念落地见效。步入法律实施的第二个年头,各地持续深化国企混改实践,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深度融合、优势互补,激活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在混改常态化推进的大背景下,民企股东规范、有序、公平、法治退出,已然成为检验混改成效、衡量民营经济法治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信心的核心标尺。破解混改企业民企股东退出难题,厘清市场经营与违法违规边界,健全法治化退出机制,是当前深化混改、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从“能进”到“善退”:混改退出成为民营法治环境重要标尺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股权结构、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路径。长期以来,大量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以资金、技术、市场资源助力传统国企转型升级,在完善公司治理、拓展业务渠道、提升经营效益上发挥重要作用。从资本引入、治理参与、经营共建到股权退出,完整的市场闭环是混改行稳致远的基础。

  随着混改进程不断深化,行业认知逐步从“重引入、轻退出”,转向“有序参与、规范退出、进退畅通”的全链条法治化治理。民企股东合理退出,是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正常现象,也是保障资本流动性、激发市场活力的必然要求。混改企业民企股东能否平稳、公平、依法退出,直接关乎民营资本投资信心,也是衡量一地营商环境法治化、市场化水平的重要标杆。只有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争议可控的退出体系,才能破解民营资本“入场易、退场难”困境,让民营资本敢投入、能退出、有保障,充分释放混改制度红利。浙江巨化集团下属巨仪公司叶某某的争议事件,正是混改股东退出环节矛盾集中显现的代表性样本,折射出混改实践中亟待厘清的现实难题。

  审视现实困境:混改股东退出两大突出法治堵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第二年,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成效持续显现,但混改企业民企股东退出仍存在不少现实困境,市场化退出存在机制堵点、法律适用存在难点、权责界定存在疑点,影响混改公信力与市场稳定。

  (一)主体身份认定机械化,滋生无辜刑事风险

  混改企业兼具国资监管要求与民营市场化经营特征,股权结构多元,治理模式复杂。在股东退出清算、股权交割、利益结算过程中,部分场景出现身份认定机械化、责任追溯扩大化问题。部分认定未充分兼顾混改企业的特殊性,简单套用纯国资企业标准界定民企股东权责,对股东的投资、经营行为过度追责。企业内部管理一旦出现分矛盾与分歧,容易将正常经营决策问题,内部机制问题,转化为股东履职违法的指控,致使民企股东正常退出背负刑事风险,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以巨化集团巨仪公司为例,该企业2005年完成国企改制,全体职工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国企编制。叶某某作为改制出资入股的自然人股东,后续经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聘任担任总经理,并无国资上级组织委派任命流程,人事上已脱离原有国企干部管理体系。在股权整改退出背景下,围绕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产生重大争议。身份认定直接决定案件管辖、罪名适用与量刑轻重,也是众多改制脱编混改股东共同面临的现实拷问:能否仅依据国有大股东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替代党委会决议,回溯认定早已脱离体制的民企股东具备公职身份,直接划定退出过程罪与非罪的边界。

  (二)市场化经营遭“秋后算账”,集体决策责任被归责个人

  为适配市场竞争,不少混改企业推行销售费用包干、绩效激励等市场化机制,相关举措经过董事会集体审议、形成书面决议,符合公司章程,也经过正规审计核验,属于合规集体经营决策。

  但在部分股东退出纠纷中,权责错配问题较为突出:忽视混改市场化治理规则,无视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等关键书证,对企业历史上常态化的市场化经营行为事后回溯追责。将企业集体决策行为、常态化市场化经营开支,片面归责于民营单方股东,扭曲销售费用包干等制度的意义,强行认定为违规支出、资金侵占、非法牟利,否定企业合法治理成果与市场化运营的事实。

  巨化集团巨仪公司就面临此类争议。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销售包干费用制度,曾助力企业营收突破亿元,属于市场化经营激励,具备董事会决议、上级审核流程、离任审计等书证支撑。但在股东退出阶段,该历史制度被重新定义,出现将集体决策下的包干费用问题归责于自然人股东、拟认定个人侵占的争议。这种脱离企业实际的“秋后算账”,挖坑埋人,混淆市场经营风险与违法犯罪边界,违背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损害民营股东合法权益,也动摇混改合作的信任根基。

  回归法治本源:让混改股东退出重回市场与法治轨道

  立足《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保障经营自主权的立法初衷,化解混改股东退出矛盾,核心就是让股东退出回归市场规律、回归法治轨道、回归契约精神,构建有序、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退出体系。

  首先,坚守法治底线,精准厘清权责边界。严格落实法律对各类所有制主体平等保护的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过罚相当。清晰区分正常经营风险与违法违规行为、集体决策责任与个人责任、合规经营与非法侵占,杜绝机械追责、扩大化追责、事后追责。

  对改制脱编人员身份认定,应当重点核查组织委派、任命备案等法定程序,不能仅凭国有持股比例,或含糊理说明片面之词来推定公职身份;尊重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否定企业合法治理成果,禁止将市场化经营行为随意定性为违法,为民企股东合法退出筑牢法治屏障。巨仪公司叶某某一案暴露出的身份争议、历史制度回溯追责问题,也为同类混改企业敲响警钟:改制背景、任免程序、集体决策文件,均应当作为事实认定的重要基础。

  其次,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保障退出公平有序。遵循市场规律与混改合作契约,完善股权退出规则,细化退出条件、估值标准、清算流程、权责划分与争议解决机制,形成标准化操作体系。尊重民营股东合理退出诉求,保障股权定价公允、清算透明、分配公平,杜绝单方主导、强制压价等不公情形,畅通股权市场化流转渠道,实现资本进退有序。

  最后,优化争议化解路径,稳定市场预期。建立混改股权退出的争议协调、合规审查、多元解纷机制,针对身份认定、权责划分、账目核查等争议开展专业化研判。严格规范追责程序,禁止脱离事实依据随意追责,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经营权、退出权,稳定民营资本投资信心。

  结语:以法治护航混改行稳致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退出就是最好的稳企举措。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第二个年头,规范混改民企股东退出,既是完善国企混改治理、提升改革质效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平等保护、提振民营经济信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巨仪公司这类改制衍生的争议提示我们,混改不只是股权调整,更要尊重改制历史,客观看待改制初期民营股东出资出力盘活企业的历史贡献。

  未来,各地要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以有序、公平、法治为标尺,破除混改退出堵点,破解权责认定难点,规范追责执法痛点,构建“准入畅通、经营自主、退出有序、权益有保”全链条治理生态。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互利共赢,持续释放混合所有制经济活力,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动力。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点赞(1889) 打赏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
Copyright © 2024 《中国企业报》集团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