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翼翔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规则与纠纷治理,无疑是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中始终热度不减的焦点话题之一。在全球竞争激烈的当下,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的核心载体,其许可规则与监管政策不仅关乎着企业的创新活力,更影响着全球产业链的协同发展。2024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反映出我国监管部门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兼顾鼓励创新与防止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导向。与此同时,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监管政策也呈现出差异化的变化趋势,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的路径优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有鉴于此,4月18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北京环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院共同主办,知产观察家提供媒体支持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与监管趋势”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司法机关、学术机构、相关企业的代表共30余人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黄勇主持。

  与会专家围绕全球主要国家(地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各自分享了观点。各位专家认为,SEP政策主要受经济、产业、法律等方面驱动。未来,全球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SEP政策目标将更为复杂,规则博弈将趋于白热化;监管工具将更为精细化,涉及许可费计算、必要性审查、透明度等;产业利益将与国家战略深度绑定,新兴技术监管规则亟需填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监管政策变化对科技创新活力的影响”作主题演讲。他指出,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SEP监管政策展现出各异的变化趋势,欧盟尝试建立SEP许可治理框架但因争议撤回,美国的相关政策处于摇摆状态,日本表现出以服务为主、避免过多介入许可谈判市场的姿态,中国则并重行政监管与司法判例,反垄断执法趋于谨慎,强调许可条件与禁止滥用。由于实证数据不足,目前尚难以明确判断监管对创新的促进或抑制作用。SEP领域的创新提升可能源自企业自身投入的增长,而非由监管直接驱动。李扬强调,对于SEP许可市场,必须慎重采取强监管及过度干预,否则可能削弱创新激励。SEP反垄断监管应以促进双方诚信谈判、做大创新“蛋糕”为目标,而非过分强调分配公平。监管机构需承认信息不对称,尊重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中国监管应聚焦保护权利、促进创新,避免计划经济思维,确保创新企业获得合理回报,尤其在国际环境变化下,需警惕强监管对创新投入的抑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监管政策变化对科技创新活力的影响”这一主题也阐述了观点。他指出,欧盟近年来对SEP尝试采取强监管模式,试图建立SEP登记与抽查机制,但最终没有付诸实施;相比之下,英、美等国对SEP领域的干预较为宽松,日本推出的SEP必要性判定服务也遭到相关企业的冷遇,这都提示规则研究者在考虑如何设计SEP监管方式时,首先应考虑“不适合做什么”,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可以做什么”。调研显示,试图在前端监管环节明确SEP必要性的做法,无论对于SEP的权利人还是实施人,双方都未必会满意。就SEP许可谈判的规则而言,目前各国法院的判决对谈判规则的建立及各方是否遵守自身义务的认定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主体则可通过软性的指引或指南等,推动公平合理的SEP许可规则发挥作用。总的来说,目前的政策制定需聚焦透明性提升问题,通过软性指导、加强沟通、推动行业协作等手段,推动SEP许可生态的优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法室副主任金善明从创新、监管与市场主体性三个方面入手,探讨了SEP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方向。他表示,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规划背景下,围绕SEP的讨论需跳出法律监管框架,聚焦技术创新本质。SEP与产业创新密切相关,需通过顶层设计构建开放体制、灵活机制及资本支持环境,为SEP应用与创新提供土壤。SEP政策需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与产业发展,深入研究指引作用。特别是随着国家创新投入的增加及权利人数量的上升,需从权利人视角重新考量SEP政策的平衡性,兼顾实施人与权利人利益,尊重市场、尊重规律、尊重法律,促进市场健康运行。金善明强调,SEP的核心是技术问题,监管、执法与司法应以技术发展为导向,避免过度依赖法律或监管手段。政府应以服务为主,提供政策工具包,跟踪行业需求,而非替代市场决策。企业需强化市场主体能动性,减少对政府干预的依赖,更多通过司法机制解决纠纷。在当下的利益考量之外,相关各方均应以更为长远的眼光通盘看待SEP领域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以SEP治理体系路径的优化为主题,结合我国及世界主要司法区域的SEP诉讼动态和热点案件进行了分析。她指出,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SEP诉讼的优选地之一,近年来审理了大量SEP诉讼案件,但大部分案件是和解的,真正有影响力的裁决还不够多,同时在诉讼效率、审理机制等方面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就世界其他主要司法区域而言,英国法院近年来进一步完善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及适用FRAND禁令的程序规则,体现出对实施人的友好倾向,且裁判思路务实灵活;德国法院依然坚持禁令裁决,显然对权利人更为友好,并通过设置担保前置规则,尝试建立德国式的一揽子解决许可纠纷审理规则。总的来看,全球不同司法区域的SEP诉讼优选地竞争正在加剧,权利人、实施人都在积极选择有利的司法区域提起诉讼或反制性诉讼,域外法院在SEP纠纷中的司法态度日益激进,审理机制有所创新,审判经验和诉讼效率也都有较大提升。未来,SEP国际平行诉讼依然会是常态,这对我国SEP司法效率及审理机制的改进带来了很大挑战。

  进入自由讨论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宁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北京分部部长闫新、中兴通讯知识产权政策总监李霁、中国移动专利支撑中心主任贾晓辉、InterDigital公司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经理吴成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理论战略所副研究员陈俊华、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唐经伦、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分别发言。

  崔国斌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FRAND许可的性质、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依据、禁令救济、许可层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问题尚缺乏清晰认识。对于上述问题,需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予以优化解决。欧盟的失败经验并不意味着立法路径走不通,反倒启示我国在相关立法中应关注SEP领域更为本质的问题,同时应加强行政部门及行业对于构建合理许可规则的引导作用,以弥补各地司法机关因难以统一裁判标准所加剧的规则不清问题。

  宁度表示,专利劫持与竞争损害在反垄断法中应区分对待。专利劫持损害实施人利益,但不必然影响整个市场竞争机制,不一定构成竞争损害。竞争损害系指经营者通过联合或封锁竞争对手,改变市场价格或竞争约束。专利劫持的前提是专属投资锁定,与市场竞争状况无关,危害的是生产效率而非市场配置效率。SEP治理需精准区分专利劫持与竞争损害,避免混淆。

  闫新认为,我国需优化SEP诉讼审理机制,打造“近者悦,远者来”的诉讼优选地,改进程序与实体规则,提升司法竞争力,以回应本国企业赴外诉讼的现象。监管策略应根据国家产业与创新需求,灵活选择鼓励创新还是严格监管,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因地制宜。监管需平衡国内外权利人与实施人利益,行政、司法及反垄断机关应站在国家利益高度,综合考量全貌,算清“总账”,保障SEP治理方向有利于促进创新与产业崛起。

  李霁提出,SEP的运用转化对创新成果的共享和创新动力的推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将有力推动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而创新正是SEP治理政策、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共同连接点。研发投入作为创新的先决条件,也应是企业产品定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市场对于创新价值的理性认可才是维护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过高的价格自然会损害市场运转,但过低的价格则更可能抑制创新动力。因此,SEP市场规则也在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着,在国内5G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赋予SEP许可灵活空间,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贾晓辉表示,移动通信产业发展史表明,知识产权对创新活动存在显著激励作用:从2G到5G时代,SEP数量逐代激增,全球形成良好的创新共建共享生态。同时也要看到,专利数量不完全等同于创新数量,内卷式竞争也可能导致了专利数量过度增长。特别是,各国对于6G的目标正在失去理性,需要引起重视。如果中国各地法院能够对SEP案件集中审理,有可能提高审判质量,使中国更容易成为全球诉讼优选地。

  吴成剑指出,SEP纠纷的司法裁判需算“总账”,我国法院若对国内专利裁定费率折扣,可能存在贬低中国专利价值、损害长期创新的风险。尽管SEP过度声明的现象的确存在,但建设必要性审查机制仍需谨慎,否则可能损害中国企业利益。此外,英国法院近期在SEP纠纷中推出的临时许可制度,尽管基于其对实施者友好的费率预期而受到部分实施人欢迎,但其提出的从侵权首日起付费、过往许可费用无法享受折扣等规则,对中国企业而言也未必有利。

  陈俊华表示,SEP实践包含技术研发、专利申请、标准制定、许可谈判、纠纷解决等多个环节,涉及企业、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池、司法机关及行政机构等多元主体。发展过程中,SEP实践的复杂性时时催生出新的问题,需以全链条思维分析,并通过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性规则体系予以解决,同时还需要关注规则和规则之间的交叉关系与组合影响,这也将对该领域制度规则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唐经伦认为,SEP问题已超越产业与法律,涉及贸易、投资、科技、地缘政治等多维度,国际竞争的白热化、联盟化更使SEP问题的关注度和争议度空前提高。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SEP问题不仅涉及各参与方的利益博弈,还反映了全球创新资源配置问题,需结合完善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法规以维护国家安全。在具体纠纷处理中,应从创新要素配置角度区分争议来源,量化许可与创新成本,分析市场主体行为,以提升SEP治理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谷海燕指出,SEP纠纷所涉及的许可定价与司法管辖权选择等问题均具有高度复杂性,其牵涉的主要行业也都是当前中国经济中发展势头最为良好的行业,因此,我国的司法裁判者在SEP纠纷的处理中应审慎平衡权利人与实施人的利益,避免偏听单方意见。此外,对于SEP争议而言,诉讼并非唯一解,争议解决应当回归市场,通过调解、行业协会等灵活工具,结合市场性分析解决问题,建设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而非依赖单一法官或地区裁决全球管辖权。

  黄勇最后总结指出,一方面,SEP治理应当回归制度初心,在保护产权、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厘清标准必要专利与合同法、反垄断法、商业仲裁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综合治理。另一方面,从2G到5G时代,我国的产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步从以专利实施方为主演变为重要的专利持有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成为了促进效率、鼓励创新的前沿阵地,相关立法与执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以我国产业发展实践为基础,重视专利价值,避免因保护不足而损害长期创新。目前,全球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SEP规则虽有差异,但也具有国际趋同的共同价值和通行规则,以裁决公允价格、保障程序透明可监督为目标。总结而言,现阶段SEP领域的很多问题是技术问题、谈判问题与商业利益的平衡,需依托现有的专利法与竞争法规则,鼓励市场化方式解决。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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