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与洗钱案件辩护研讨会成功举办
9月1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业务研究会、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主办,大成合肥、石家庄、郑州分所刑事专业组承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与洗钱案件辩护研讨会”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紧扣两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新司法解释展开热烈讨论。会议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总所刑事组高级合伙人王峰博士主持。
(图/研讨会现场)
大成总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在致辞时强调,大成总所刑事组及时跟踪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动态,期待更多同仁多加参与,共同研讨刑事法律业务发展趋势,最终实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奉献社会的目标。
(图/于兴泉律师致辞)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在致辞中称,此次研讨会是朝阳律协刑法委举办的“金融犯罪辩护热点问题研究”系列研讨会的第一场。两高新司法解释刚刚出台,此时研讨掩隐和洗钱犯罪案件的辩护恰逢其时。律师之间要多碰撞火花、多提创新观点。
(图/赵春雨律师致辞)
王峰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涉税犯罪场景下的洗钱罪与掩隐罪”。他认为,广义的涉税犯罪包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骗、抗税犯罪,涉发票类犯罪三类。在走私犯罪场景下,王律师主要探讨了直接走私人——间接走私人——二手购私人——三手购私人是否以及如何涉嫌洗钱罪,提出了颇具探讨和研究意义的问题。结合虚开发票类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常见情形,王律师认为相关行为人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以及虚假结汇等环节提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能涉嫌掩隐罪。王律师指出,可以聚焦一个罪名,精深研究该罪与周边犯罪的罪际关系,着眼“一厘米宽”,挖掘“一公里纵深”,正是行业内卷背景下,律师深度专业化的最佳路径之一。
(图/王峰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蒋保双律师以“洗钱类犯罪主观明知的实务认定与辩护策略”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将洗钱类犯罪的推定明知与毒品类犯罪的推定明知在司法解释上作横向比较,分析了“推定主观明知”在实务中的认定标准与发展趋势。通过亲身办理的三个典型案例,蒋律师阐释了司法实践中如何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在辩护中要注意反洗钱合规体系建设、强化交易主体调查、规范交易流程、反洗钱预防、选择辩护方案、从犯认定、退赃配合、把握认罪认罚时机等,形成系统化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和辩护策略。
(图/蒋保双律师)
河南省律协刑事委副主任、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郑州分所刑事组负责人李红新律师以“掩隐罪与洗钱罪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争议之辩护”为题进行了分享。李律师认为,在理论和实践中洗钱罪与掩隐罪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两种观点。洗钱罪与掩隐罪之间存在着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首先应审查涉案资金是否来源于洗钱罪法定的七类特定上游犯罪,其次两罪在主观“明知”的要求上存在质的不同,并且两罪在行为方式的本质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图/李红新律师)
大成总所刑事组合伙人、大成金融行委会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邢留墨律师围绕“股权代持不构成洗钱罪”展开实务论证。邢律师从成功办理的洗钱案为切入点,指出洗钱行为应实现通过资金流动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使资金脱离非法来源的性质。而为国家工作人员代持股权不会改变股权来源与性质,也不会增加办案难度,不符合洗钱罪“漂白”资金的核心特征。邢律师强调,不能将“明知他人违纪”等同于“明知他人犯罪”,司法推定需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的综合评判标准,综合行为信息、资金流转方式、行为人职业经历,结合多方面证据判断,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图/邢留墨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律师交流了自己对自洗钱犯罪的认识。从整体上来看,实践存在追诉标准过于宽泛的问题。北京市高院公布的数据又显示2021年至2023年只有8件自洗钱案件,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公正的现象。我们更多看见某些行为构成自洗钱,那什么情况不构成、为什么不追诉,缺乏相应的指引。自洗钱的认定仍须严格落实“主客观相一致”“禁止重复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原则。
(图/潘熠律师)
大成石家庄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曹德全律师分享的主题是“《解释》第四条视角下掩饰隐瞒案件辩护策略调整”。曹律师指出,《解释》第四条明确四类情形下,行为人认罪认罚并配合追缴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为“轻罪出罪化”提供依据,推动辩护从 “量刑从轻”转向“争取出罪或免罚”,倒逼证据收集精准化,拓展了“协商辩护”空间。同时,要警惕办案机关 “形式化适用” 风险,强化实质性、有效性辩护。
(图/曹德全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博士认为,洗钱罪从他洗钱到自洗钱,从外围到亲属,具有从严适用的趋势,掩隐罪提高了惩处的门槛,校正了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问题,体现刑法多维度打击能力,刑法网络日渐细密,这与我国几千年来的以刑为统、刑民融合的中华法系传统息息相关。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时要防范陷入洗钱罪和掩隐罪风险。刑事辩护律师一旦介入刑事案件以后,也可能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过程中,若传递相关涉财产信息、沟通案情、提出咨询建议等问题上,被以洗钱罪和掩隐罪追究刑事责任。
(图/周雷律师)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合肥分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王金胜律师通过其亲自办理的一起案例,阐释了诈骗罪共犯与掩隐犯罪的区分。王律师指出,一般而言,诈骗罪共犯是在他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参与或提供帮助的行为,而掩隐犯罪是在诈骗犯罪既遂以后,对诈骗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掩饰的行为。但司法实务中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对于行为人在他人诈骗被害人的过程中及犯罪既遂以后均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一定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尤其是明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因为在他人实施诈骗被害人的过程中,往往可能会虚构若干个事实,至于是何种虚假事实,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需要仔细甄别。尽管行为人在他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提供了帮助行为,若其所明知的内容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图/王金胜律师)
大成北京西城分所顾问许希坤律师以“新司法解释下掩隐罪的认定与辩护路径”为主题进行了分享,指出新司法解释有四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对“其他方法”的明确、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细化、入罪标准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调整、出罪与从宽处罚情形的丰富。在处理个案时,深挖证据细节,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充分运用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轻微案件争取出罪处理。
(图/许希坤律师)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陈琦律师围绕掩隐犯罪的综合认定问题,从立案标准、犯罪故意中“明知”的界定、加重情形的犯罪构成、犯罪数额的认定、共犯与单独构罪的关系、对于上游犯罪“事实存在”的判断、争取从宽处理的条件等方面,总结出七大辩点,真正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条文联系实践。陈律师建议,律师要学会“讲故事”,让晦涩的法律条文讲得通俗易懂。
(图/陈琦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安志军律师的发言题目为“上游犯罪未遂时掩隐罪认定存争议”。安律师以具体罪名为例,从司法实践和法条角度展开,围绕“上游犯罪未遂形态下掩隐犯罪能否构成、能否既遂”,梯次递进提出:在特定罪名上,上游犯罪“犯罪所得”与“既遂所得”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产生的时间早于后者,在既遂前对犯罪所得进行窝藏、转移的,完全可以认定掩隐,并在满足追诉标准的情况下构成掩隐既遂的观点。安律师还分析了在上游犯罪既遂前,针对转账、取款、套现等特定帮助行为应区分认定掩隐罪和帮信罪的问题,为具体案件的辩护提出策略性建议。
(图/安志军律师)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注意到,掩隐罪和洗钱罪两个司法解释都非常注重主观明知的问题、主客观相一致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过于依赖不可靠的言词证据和关联性不太大的客观证据,很难突破。一种可行有效的方式就是从控方的证据中寻找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在信息网络犯罪中,这类证据就是客观的电子数据。王珺律师从“人-机-数据-行为”的关联路径,以一个涉及境外洗钱案为例,说明如何通过切断关联性的方式去审查和辩护。王律师又以一个直播平台帮助赌 博网站洗白资金为例,说明如何通过电子数据来筛查涉案行为,从而做出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定罪区分。
(图/王珺律师)
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们围绕核心议题进行精彩分享,不仅各自阐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在法条竞合、行为方式、主观明知要求等方面的关键区别,更针对新司法解释适用、电子数据取证与辩护、律师职业风险防范等实务问题提出了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价值的观点。
本次研讨会聚焦两高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对掩隐罪与洗钱罪进行“小切口、深分析”的研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获得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图/部分与会人员合影)
来源:大众网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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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9-16 16: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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