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示:总包单位应避免合同关系混乱引发法律纠纷,实现项目各方利益共赢


王利博制图


  工程分包作为建筑行业普遍采用的生产组织方式,背后潜藏的多维法律风险长期未得到充分重视。由于合同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元,工程分包常常引发诸多法律纠纷,尤其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障、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矛盾突出。如何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分包管理体系,已成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从法律视角看,工程分包风险源于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制度设计的不足。在“开发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的链条中,越处于末端的主体其议价能力越弱,风险承受能力也越差。一旦出现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总包单位管理失控等情况,实际施工人往往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以下结合现实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是防范工程纠纷的法律基础

  2016年8月,东阳市康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乾建材”)与某央企所属分公司驻皖办事处(以下简称“央企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安徽省涡阳县河畔铭城二、三期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合同签订后,康乾建材于同年10月组织施工团队进场施工。

  2018年8月,项目突然停工。康乾建材称停工原因是前期完成的1.9亿元工程中,有1.6亿元进度款未获支付(按合同约定的70%计算)。央企某公司则表示,停工系因开发商圣火地产要求更换管理团队所致。随后,央企某公司发出《关于停止吴志宝(康乾建材工程负责人)劳务管理合作的通知》,宣布解除与康乾建材的合作协议,且未与康乾建材就工程相关账款进行结算。康乾建材称:此举事先没有与康乾建材进行任何协商,是单方面行为,这意味着该公司以更换劳务队伍的方式,解除了与康乾建材的合作协议。

  此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康乾建材主张其应获得工程款7868万元、垫付款997万元、停工损失952万元、抢工费用283万元等多项款项。央企某公司则辩称康乾建材资质不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且工程款支付节点未至(协议约定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地面12层),不应支付全额款项。

  康乾建材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局面,而这一方面源于工程运营中其产业链后端的功能定位,另一方面也与合同各方能否以工程总体利益为统一目标实施有效管理密切相关。北京金桥律师事务所贾霆律师指出,企业应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分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全力避免矛盾升级。

  本案争议焦点首先集中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央企某公司主张其将劳务分包给大钧公司,大钧公司再分包给吴志宝(康乾建材工程负责人),故康乾建材并非适格原告。而康乾建材则提供了物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支付施工及材料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该关键分歧导致一审审理历时两年半。

  其次,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央企某公司以资质问题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若总包单位在合作前未对分包单位资质提出异议,却在纠纷发生后以此为由抗辩,该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央企某公司支付康乾建材工程欠款7868万元及利息、垫付款94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虽然在重复扣除管理费问题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通过此案,可以清晰暴露出工程分包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仍缺乏统一标准,往往依赖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说明,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本案中,康乾建材通过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成功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突显了证据链完整的重要性。

  再看本案例,双方经多轮协商,争执不下。康乾建材主张,自己退出项目前向各施工单位、原材料供货商支付过部分结算款,余款应由央企某公司代付。

  贾霆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央企某公司提出的“资质”问题其实是工程分包时的一个关键问题。发包人需确保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假设资质问题存在,那么双方应该在合作前就做好相关调查准备,而不是在双方产生工作分歧甚至冲突时才提出。同时律师也提出疑问:总承包人在分包人的选择上是否满足了行业相关标准?即总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需承担重大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

  工程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路径

  贾霆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工程的再分包与转包需谨慎操作,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定与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责任划分清晰,同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关系混乱导致法律纠纷。

  工程分包活动所涉法律关系复杂、风险类型多样,亟需通过制度构建、流程优化和多方协同形成系统化的防范体系:

  一是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细化工程款支付条件,明确进度款的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和支付比例,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同时,建议在合同中设立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在遇到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二是强化资质审查与过程监管。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负有法定义务。三是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程分包纠纷具有专业性强、证据复杂等特点,传统的诉讼方式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建议在纠纷发生早期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解决方案供各方参考。四是健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障制度,重点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分账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

  此外,在劳务分包中,若分包人垫资或领款购买部分材料,应明确为代购材料行为,避免被视为专业承包而引发法律风险。

  从宏观层面看,工程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行业治理与制度建设的协同推进:鼓励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方式,减少分包层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康乾建材退出项目后,分包班组即向涡阳县法院起诉申请索要工程款。康乾建材均答辩称,相关款项已由央企某公司代付,无权再向康乾建材重复主张。最终涡阳法院认可代付事实,并以债权消灭等不同情况进行裁判,驳回加工及供货商们的诉请。安徽高院一审判决进一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康乾建材认可央企某公司代付工程材料商材料款为1960万元。”到此,本案已完工程价款为156838886.26元,扣除已支付款41112588.84元、央企某公司代付工程材料款1960万元,以及应交5%管理费7841944.31元,央企某公司尚欠款为88284353.11元,扣除重复计算部分,欠款以康乾建材主张的78687797元为准。以上数据经多轮论证并经一审法院协调后各方均无异议。

  从更广泛的意义而言,本案启示我们:企业运营过程中,可通过强化法律意识、树立公平公正的经营战略,为自己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企业应在合作初期即重视合同规范与风险防范,以法治思维引领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建筑市场长期存在“资质挂靠”“多层转包”等违规现象,导致合同关系错综复杂。当纠纷发生时,各方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常存在巨大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保障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反映出实践中合同无效情形的普遍性。

  另外,工程款支付机制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常见的按节点付款模式,要求实际施工人垫付大量资金,一旦建设单位拖延付款,将导致整个支付链条断裂。此外,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确认等环节缺乏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剧了款项支付的不确定性。

  工程款支付条件约定不够细化。许多分包合同对支付节点、比例、前置条件等约定模糊,为后期争议埋下隐患。例如,本案中关于“工程进度达地面12层”的支付条件,双方对其具体认定标准存在不同解释,反映出条款设计需进一步明确化、具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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