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更好地激发了民营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和可预期的法律制度环境”李世亮代表表示,然而民营企业发展仍受诸多外部限制,市场准入的“旋转门”“玻璃门”依然存在,融资渠道受资信资质限制,现实中以政府投资合作纠纷为代表的权利救济举步维艰。

  当下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结构性困境。李世亮代表强调,首先是招投标、政府采购下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依然存在,民营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仍面临隐性壁垒,涉及企业报名、获取信息、编制标书到参与评审全流程,尤其是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其次,资质门槛过高,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经营年限等设置较为严苛的条件使得中小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招标单位往往基于“免责思维”更倾向于国有企业,在信息发布、程序及评审方案设置等方面通过人为的违规操纵变相将不少民营企业拒之门外。

  “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任然是横亘在民营企业面前的普篇性困难” 李世亮代表说,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惜贷惧贷,经营较好但缺乏抵押物的企业或者是轻资产的企业因抵押物不足而难以贷到款项,银行向民企放贷时,存在要求股东及家庭成员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将企业经营风险无限传导至家庭,这种“有限责任、无限担保”的扭曲结构,严重抑制了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积极性。

  李世亮代表介绍说,民营企业参与的政府投资合作项目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往往面临多重救济难题。如招商引资协议效力之争:地方政府换届即换约,前任承诺的优惠政策后任不认;政府招商引入、企业或村集体签约的土地整理项目到底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纠纷?法院存在认定困难,导致企业找不到真正的追责主体;财政返还承诺悬空,企业按约定完成投资后,政府的财政奖励难以完善审批审核程序、迟迟不予兑现。

  为此,李世亮代表建议:建议整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涉企服务职能,设立国务院直属的“民营经济发展局”或“民营经济促进局”,作为统一的实体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民营经济发展规划与政策,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督办侵害企业权益案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估,牵头推进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建立差异化产业政策扶持体系,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惠企政策标准化标签化,探索建立与民营企业发展周期相匹配的阶梯化扶持体系。

  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难题,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发债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增加中小企业产业基金融资规模,组建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建立融资收费负面清单,清理不必要的评估费、中介费等附加费用,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权利质押贷款,开发专门的专利质押融资评估工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信用贷款,扩大对纳税信用良好但抵押不足的成长型民营企业的支持,重点培育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领域,通过建立绿色项目库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李世亮代表强调,要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提升政府诚信与监管效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并优化司法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源头分层化解,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调解作用。


审核:王峰 郭江涛 石贵明
校对: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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